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投资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及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及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投资方案,对机构未来发展影响;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投资的有效书面材料,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投资的有效书面材料;
东道国监管机构相应监管要求。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及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及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投资方案,对机构未来发展影响;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投资的有效书面材料,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投资的有效书面材料;
东道国监管机构相应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