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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变更机构名称(中英文),变更方案及影响;

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变更名称的必要性,东道国有关监管要求,变更方案,变更后带来的影响;

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文件(需附授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