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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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