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