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