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