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