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供应商资格要求;
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供应商资格要求;
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