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供应商资格要求;

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