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供应商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供应商资格要求;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