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行为,推进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是指在政府粮食储备运行管理中,与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粮食储备管理法定职责密切相关的,可能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 第三条 承担政府粮食储备风险事项报告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第四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托内控治理机制,明确负责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的岗位及人员,并为其有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管职责,负责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政府粮食储备风险事项报告管理效能。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