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管职责,负责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