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托内控治理机制,明确负责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的岗位及人员,并为其有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