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承担政府粮食储备风险事项报告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其他具体承担中央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

省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体承担省级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

承担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职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体承担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

其他应当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或者组织。

通过租赁粮食仓储设施储存政府粮食储备的,由承租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