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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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