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