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