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