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收养登记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第十四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第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第十七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附件2)。 第十八条 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由计算机打印,未使用计算机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第二十条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证的填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的要求填写。 第二十二条 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二十三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4),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