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