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1)上签名。

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