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