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章 收养登记 第十九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收养登记 第十九条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由计算机打印,未使用计算机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