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核实后填写“齐全”。

“审查意见”:填写“符合收养条件,准予登记”。

“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名”:由批准该收养登记的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收养登记员签名”:由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收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收养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单位名称。

“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收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收养登记的序号)。

“收养登记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收养登记证上印制的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