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引用法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