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