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