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