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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性病防治机构,并健全疫情报告监测网络。 第六条 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其他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必须经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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