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拟定所在地区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负责所在地区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