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省级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拟定所在地区性病防治工作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负责所在地区性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