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性病防治机构,并健全疫情报告监测网络。 本办法所称性病防治机构是指县以上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皮肤病性病防治机构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