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二章 机构 第八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 第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的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性病辅助诊断技术设备和人员。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