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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开展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明确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信用异常企业的确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通用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补充提出适用于本地区的信用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审定发布次年的评定方案。各地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审定发布本地区次年评定方案。 第二十四条 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信用评定的周期为一年度。信用情况的发布和通报等可以视管理需要采取按月度、季度、半年等周期实施。 第二十五条 快递业信用评定采用百分制。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方案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考核打分,得出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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