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开展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
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开展本地区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
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可由邮政管理部门、快递行业协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用户代表等组成。
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开展本地区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
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可由邮政管理部门、快递行业协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从业人员、用户代表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