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明确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信用异常企业的确定标准。
评定方案按照兼顾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经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继续沿用上一年度评定方案。
评定方案编制应当充分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
评定方案按照兼顾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经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继续沿用上一年度评定方案。
评定方案编制应当充分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