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通用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补充提出适用于本地区的信用评价指标。

通用指标与本地区指标的权重比例由全国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