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二十四条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二十四条 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信用评定的周期为一年度。信用情况的发布和通报等可以视管理需要采取按月度、季度、半年等周期实施。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依据评定方案直接将其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