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募集基金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条 对拟任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条 对拟任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条 对拟募集基金的具体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十三条 对授权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是否依法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相互投资和持有股份。 第三十五条 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的募集设立,律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拟任境外投资顾问、拟任境外资产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