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拟任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业务资格,即是否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管理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前只基金的募集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募集成功;募集失败的,投资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是否全部返还完毕并已满6个月。
业务资格,即是否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管理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前只基金的募集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募集成功;募集失败的,投资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是否全部返还完毕并已满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