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拟任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业务资格,即是否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业务资格,即是否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