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的募集设立,律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拟任境外投资顾问、拟任境外资产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