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