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内部管理情况;
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