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
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