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
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依法纳税的情况;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依法纳税的情况;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
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
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
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
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
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