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要求,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1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 第二十四条 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主持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六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6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九条 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