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出资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6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