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