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 环评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在公共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