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
第四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