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