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