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